受理机构:所在地省文化厅
一、办理流程及时限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备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可同时增项;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发行”或“交易”两项业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二、所需要资料
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表,附件2;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提交材料: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附件1;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