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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文字作品著作权如何办理?

2016-12-29 18:38:57 向五松 中政人通 点击数:

    新疆文人墨客数不胜数,他们的文字作品耐人寻味,每个作品完成之后,申请版权必不可少,因为这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小编今天就来谈谈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作品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以对作品的支配权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即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的重要标准。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4、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文字作品标题受著作权保护吗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 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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