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的发布,根据该决定,新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著作权法将对企业带来深远影响,北京中政人通知识产权将与您解读新的著作权法,以备企业提前准备提前应对。以下是第1期:2020年著作权法实质修改要点,全文如下:
实质修改:
1 第3条 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作品法定被修改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六)视听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修改要点:视听作品,取代了电影及类电作品;作品法定被修改,使概念更具有开放性
2 第5条 单纯事实消息取代时事新闻
(二)单纯事实消息;
原条文:(二)时事新闻;
修改要点:原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新规定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以促进消息传播。但是,何为单纯事实消息,尚需要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3 第10条 权利内容,广播权修改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修改要点: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如IPTV系广播权控制,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4 第10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实质修改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修改要点:吸收了行政法规意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更准确。
5 第14条 新增合作作品使用方式规定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修改要点:此为新增规定,如合作作品之一的许可后将诉权转让,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6 第18条 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修改要点:此为新增规定。
7 第24条 法定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修改要点:吸收国际惯例,使法定许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修改要点:时事新闻改新闻,扩大了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修改要点:增加了兜底条款.
8演员职务表演权利新规定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修改要点:本条为新增规定,本法生效后,影视剧照中主张肖像权应如何处理?
9第45条 新增录制者报酬权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修改要点:本规定是新增规定,音乐行业受影响较大。
10第47条广播者权利大修改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1第49-51条关于权利管理措施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修改要点:吸收原有规定。
12第54条损害赔偿确定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修改要点:一是赔偿损失与侵权责任相适应;二是确定了最低判决标准500元。
13第59条举证责任新增不侵权抗辩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修改要点:本款为举证责任新增规定,吸收了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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