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吴某、徐某在淘宝销售网络游戏“奇迹”的辅助性外挂程序,被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徐某夫妇在共同经营淘宝网店期间,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未经许可,从他人处购买网络游戏“奇迹”主宰辅助软件并在网店上进行销售,从中牟利。该“奇迹”主宰辅助软件属于辅助性外挂程序。2013年6月6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吴某、徐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16031.8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461.8元。被告人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获利数额持有异议。被告人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徐某夫妇在共同经营淘宝网店期间,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未经许可,从他人处购买网络游戏“奇迹”主宰辅助软件并在网店上进行销售,从中牟利。该“奇迹”主宰辅助软件属于辅助性外挂程序。2013年6月6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吴某、徐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16031.8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461.8元。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徐某违反法律规定,无经营主体资格,且未经许可和授权,非法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可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徐某判处罚金。据此,对被告人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参见:2015相刑二初字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