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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征途2》无形外挂点卡被判六年

2015-08-07 09:58:12 点击数:

简要案情: 顾某销售《征途2》无形外挂点卡100余万,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征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征途2》网络游戏软件享有完全著作权,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上海巨人网络有限公司为上海征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唯一授权的《征途2》网络游戏运营商。201378月份,被告人顾修权通过QQ认识《征途2》网络游戏非法无形外挂;软件的制作者黑夜(另案处理),顾修权在无相应的软件出版资质、经营许可及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张135元的价格从黑夜处购买无形外挂点卡,后转手卖给韩某乙(已判刑),韩某乙通过QQ联系方式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卖给聂某(已判刑)、0808(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互联网支付宝、财付通方式支付。其中,出售给韩某乙的数额共计90万余元,具体如下:(1)被告人顾修权通过财付通账号与韩某乙使用的财付通账号交易无形外挂数额为45余万元。(2)顾修权使用账号为支付宝账号与韩某乙使用的支付宝账号交易无形外挂数额为42余万元;顾修权使用该支付宝与韩某乙使用的支付宝账号交易无形外挂数额为3万余元。另,出售给其他人的数额共计13.9万余元,具体如下:被告人顾修权使用支付宝账号与他人交易无形外挂数额为10.8万余元,使用支付宝账号与他人交易无形外挂数额为3.1万余元。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征途2》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经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批准后上线运营。2013年起,被告人顾修权从他人处获得名称为无形外挂的程序,该程序利用《征途2》的漏洞,使用者可以在游戏中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省去若干手动操作,该程序的发布无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亦未经上海巨人网络科技公司的授权和委托。被告人顾修权等人将该程序放置在网上供他人下载,该程序的使用需向顾修权等人购买充值点卡充值,方能使用该程序的功能。 2013年至2014120日期间,被告人顾修权以135元左右的价格从他人处获取无形外挂的充值卡后以135元至137.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韩某乙(已判刑)等人,并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结算。其中2013107日至201416日期间,韩某乙的财付通账号共计向被告人顾修权账号为的财付通账号内汇款454740元用于支付无形外挂点卡费用;韩某乙另使用账号为姓名为梁勐,账号为姓名为徐鹤的支付宝账号分别向顾修权支付418436元、28375元的无形外挂点卡费用。以上,顾某向韩某乙销售无形外挂点卡的销售金额为901551元。韩某乙将上述点卡出售给聂某(网名:传说宝贝,已判刑)、0808(网名,另案处理)、善莫大焉(网名,另案处理)或自用。被告人顾某另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向他人以无形、WX的商品名称出售无形外挂点卡,销售金额107735元;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向他人出售无形外挂点卡,销售金额3143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顾修权处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平板电脑一部、电脑硬盘二块。综上,被告人顾修权共计向韩某乙等人出售无形外挂点卡的经营数额为1040716元。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游戏运营商的许可和授权,非法出售可用于游戏运营商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的程序,其行为系非法出版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被告人顾修权非法经营金额1040716元,被告人顾修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修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顾修权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顾修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顾修权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修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顾修权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二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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