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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售盗版光盘,多大点事?被判刑!

2015-01-22 18:22:34 向伍松 点击数:

   据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9月24日17时许,在大兴区道尔泰商场二楼22号柜台内,欲向他人出售光盘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光盘774张。经鉴定,上述光盘中504张系非法出版物。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音作品,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路边售盗版光盘,多大点事?可不能这样。据了解,我国是将版权保护写入刑法的国家,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销售他人光盘,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专业人士透露:销售500张盗版光盘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再别不把路边售盗版光盘当回事,小心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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