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方案

破解游戏营利,到底会犯什么罪

2015-01-29 14:54:47 向伍松 中政人通 点击数:

    2012年,犯罪嫌疑人任某看到某知名网络公司开发的网游“倩女幽魂”较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破解该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并对该游戏数据略作修改、调试后,上传到自己租赁的服务器中,更名为“天天倩女幽魂”,在网络上开放给玩家使用。

     任某在“天天倩女幽魂”客户端添加了充值链接,利用网游牟利。其牟利方式是:玩家购买其他游戏交易平台的点卡或手机充值卡提交给服务器,任某看到后按点卡面值给玩家在相应的“天天倩女幽魂”游戏账号里充值游戏元宝,再将这些游戏点卡和手机充值卡出售给网上收卡的公司。至同年8月,任某通过此种方式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82876元。

    任某到底因为什么被刑拘了呢?答案很简单,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刑法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游戏客户端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换言之,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复制他人游戏,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就属情节严重。因此,任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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